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蒋某、郭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律禁止人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本案中,蒋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事发当日,郭某所雇四个工人在案涉楼上清理垃圾,可能从楼上抛掷建筑所用木板垃圾砸伤蒋某,郭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项目,到案发时未施工完毕,其劳务人员也有可能系木板的抛掷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郭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补偿后,如查到侵权人,可以向其追偿。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建筑施工的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对建筑安全生产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案涉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严重威胁着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为有效解决高空抛物、坠物带来的各类矛盾,《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认定的规则,对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均予以明确。本案根据《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的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区分责任承担方式及份额,有力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裁判观点对提升建筑物使用人、管理人的注意意识、管理意识及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来源: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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