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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酿事故,财产损失谁来担

日期:2022-12-2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义务帮工酿事故,财产损失谁来担?

作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王会收 李梦瑶,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徐州铜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令被帮助人承担帮工人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肯定了刘某在他人陷入困境时伸出援手、提供帮助的行为,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倡导公民之间友善共处、互相帮助,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情简介:车主操作失误,吊车发生侧翻

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时,车辆突发故障在路边抛锚。一筹莫展之际,恰巧看见一辆吊车在附近施工,王某便向吊车车主刘某求助,一向乐于助人的刘某便爽快答应。岂料刘某在操作时忘记放下撑柱,吊车在尚未接触到王某车辆前翻倒,砸塌了周边的村民房屋及电线杆。

事后,刘某自行赔付了吊车维修费、电线杆修复费及村民房屋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刘某认为,自己是因为帮助王某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属于义务帮工,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多次协商未果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付其垫付的维修费5万元。

法院判决:被帮助人应适当补偿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某在帮助操作吊车时发生意外,导致车辆及周围财物损毁,应对翻车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虽然吊车翻车时,尚未接触到被告车辆,但刘某调转车辆是为了帮助王某,这种出于“好意”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系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道德风尚和传统美德。根据民事审判中的公平原则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考虑到刘某的实际损失,铜山法院酌定被帮助人王某补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王某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律让“乐于助人”者不再心寒

“见义勇为”“帮助他人”一直以来应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人人都值得称赞的善意之举。但学生扶摔倒老太太被讹诈、小伙下水救人反被诬告等诸多事件发生,让不少“救人者”“助人者”心寒,“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明哲保身”的想法蔓延,令人唏嘘。

该出手时,法律及时“出手”了。据本案主审法官王会收介绍,《民法典》对“见义勇为”有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利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义务协调统一的法治思维,还强调民事主体之间要团结协作、友善和睦、宽容礼让、相互帮助、相互关心,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虽然义务帮工导致财产损害赔偿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帮工人的帮工活动因被帮工人要求而发生,因帮工活动导致财产损害的,也应遵循公平原则,比照无偿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规定,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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