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中各方主体的责任划分
(一)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1、民事责任。若动物饲养人未看管好饲养动物,致使其伤害他人时,应当根据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若动物饲养人有明知饲养的动物极具危险性的情况下仍未充分履行看管义务,或案涉动物有多次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且后果严重情形时,该动物饲养人或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被侵权人的责任
若被侵权人受到他人饲养的动物损害时,若饲养人能够证明该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由被侵权人自行承担全部或部分民事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若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由被侵权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三)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公共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当发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时,说明该公共场所管理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尽到妥当的管理义务,因此被侵权人也可将其列为民事侵权被告,由该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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