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违约方能否或应否预见损害时,并不以违约方所声明的主观预见状态为确定标准,而应根据合同的性质、违约方的经验,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或行业的一般观念来衡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追求商业利润是毛家饭店与寇长华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书》的目的,双方获得商业利润并承担相应风险是由该合同的性质决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该合同时就应预见。在判断违约方能否或应否预见损害时,并不以违约方所声明的主观预见状态为确定标准,而应根据合同的性质、违约方的经验,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或行业的一般观念来衡量。就寇长华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而言,违约可得利益的赔偿就是指寇长华本来可以获得的经营利润,经营利润确实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随着市场行情、经济形势、经营好坏和税收政策等多种因素变化而有所起伏,但这并不影响其成为违约可得利益认定的标准。
就本案而言,毛家饭店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使寇长华的利润预期无法实现,寇长华客观上存在可得利益损失,这也是毛家饭店所应预见到的。故原审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加盟手册上所做的投资回报分析,并参照济宁毛家饭店2008年8月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以及寇长华自愿放弃的部分可得利益等,根据公平原则,支持了寇长华的实际可得利益损失139.9万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索引: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寇长华厨师管理服务合同赔偿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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