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高分,无捷径,高考培训中也有法律风险
在高考中考取好成绩、进入一所优秀的大学是每一个学子的心愿和梦想。近年来,高考改革更加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和兴趣培养,也为培训机构创造了更多商机。很多学生家长支付了价格不菲的培训费,但是孩子最终并未取得理想的成绩。高考培训当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以下几个案例为您解读。
花了高额专业培训费但是文化课成绩没达标 法院判决不予退还
小静擅长跳舞,小静妈妈认识了一位舞蹈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其称小静条件不错,可以帮助考入舞蹈学院。小静妈妈与该培训机构签订《协议书》,约定该机构为小静考入舞蹈学院进行专业课辅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舞蹈编创、培训费80万元,后续又支付了各项考试费用20万元,共计100万元。不料小静文化课成绩未过线,未被舞蹈学院录取,故小静妈妈起诉要求退还所有费用。舞蹈培训机构则辩称已履行合同义务,不同意退还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协议约定,如因小静专业课成绩未通过,则退还全部舞蹈编创及培训费用;若文化课成绩未通过导致不被录取,上述费用不予退还。培训机构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小静提供了专业课培训,且专业课成绩已到达招录标准,小静未被录取系因为文化课成绩不达标,按照合同约定不予退还费用。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静妈妈的诉请。
法官释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因小静不符合协议书明确约定的退款条件,故其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被判决驳回。学生和家长在订立教育培训合同时,应对合同条款进行细致地阅读。
培训机构经营不善人去楼空 法院判决退还费用
小丽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了《高考志愿填报合同》《自主选拔校测指导合同》《背景提升合同》,由该机构为小丽的孩子提供高考志愿填报、自主招生和背景提升服务,小丽为此支付了5万元服务费。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机构多人离职,且服务内容与签约内容不符,部分合同未签章,公司管理混乱。签约一年后,机构人去楼空,故小丽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并主张机构存在欺诈,要求予以三倍赔偿。教育培训机构辩称,已提供背景提升服务和综合素质规划,该部分费用不予退还,对于未完成的服务内容,同意退还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丽主张经济损失及撤销合同,未就其主张的欺诈行为充分举证,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高考志愿填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退款,法院不持异议。关于《自主选拔校测指导合同》,双方均认可未予以履行,相关培训费用应予退还。关于《背景提升合同》,小丽主张培训机构提交的证书及报告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小丽已全程参与,培训机构亦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成本,故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法院酌定退还服务费4万余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些高考教育培训机构为了招揽学生进行夸大宣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学生家长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与其订立合同。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欺诈行为包括:通过比较有影响的人扩散虚假消息、在公共社交平台上发布与教育培训相关的虚假情况、向学生家长传递学生在培训机构的虚假正面信息。
学生家长在主张培训机构存在欺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1、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包括夸大宣传、实际提供服务与被告承诺和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此类证据如合同、日常沟通记录、宣传海报及手册等,在日常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应当及时保留。2、当事人主张合同欺诈将导致合同被撤销、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法律对形成权的行使规定了除斥期间。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学生家长在得知培训机构存在欺诈情形时,应及时提起诉讼主张权利。3、学生家长接受教育培训机构并支付相应费用,属于消费行为。若培训机构存在欺诈情况,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网瘾少年妈妈轻信培训公司承诺 要求退还全款被驳回
小天沉迷网络,无心学习,小天妈妈非常着急。某培训公司称,他们可以针对小天制定专门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培训,小天资质不错,经过培训可以考入某名校。心急之下,小天妈妈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为小天提供心理咨询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促进服务对象提高分数,实现自我教育成才。协议签订后,小天妈妈支付了服务费,合同期内小天接受了一对一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然而,小天的高考成绩未能达到上某名校的分数线。
小天妈妈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名不副实,未达成其承诺的目标,且该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经营范围内亦无教育培训和课外辅导,故主张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要求退还全部款项。培训公司辩称,其已完成服务内容,其提供的是心理咨询,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学科培训;公司提供的服务在法律规定范围,不属于民办学科知识的特殊许可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天妈妈主张培训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在性质上、适用法律、登记机关、运营模式等方面均有不同。本案培训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非公益性质的法人单位,对其适用的法律应为“公司法”“民法”等,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调整对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协议书》中未就受培训对象最终所取得的成绩或考取院校进行约定,且小天妈妈亦未对此提供证据,故法院对小天妈妈的陈述不予采信,其主张《协议书》无效并退还费用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关于合同无效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超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如机构提供的是经营性培训,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本案培训公司为盈利性法人,而非民办学校,不受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故案涉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中,小天妈妈轻信了培训公司能帮助小天考入名校的承诺,但是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最终的录取院校和考试分数,即使有此类条款亦违反相关教育政策规定而不受法律保护。故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保持理性,不要轻信机构承诺,在合同洽商签订之前,应明确己方要求并将合理要求在合同中予以确立。另需提醒的是,教育培训仅是外在辅助,关键还是在于学生需通过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当前,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家长学生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焦虑心理,用“包过保过”“名师家教”等字样,对教学规模、师资力量、培训成果等方面进行夸大宣传。为禁止此类乱象,各地对涉考类校外培训机构做出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不得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录取率”,不得超经营范围、违规开展高考志愿填报服务并违规收费等。培训机构应合法诚实经营,遵守相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涉嫌违法违规经营,引发纠纷。
针对教育培训纠纷,法院将综合考察合同约定内容、实际履约情况、双方的真实意思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基于双方的举证内容作出判决。培训机构若存在欺诈情形,可能会面临合同被撤销甚至构成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邓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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