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机难抓,“雁过拔毛”需谨慎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有人却从中嗅出商机,想要大量进购安全头盔,不想却是钱货均被“套牢”,近日,如东法院栟茶法庭便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张某发现《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即将开始施行,其中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即将面临供不应求的局面。张某想赶紧抓住这个商机,立即找到供货商并且开始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打广告,称可以快速供应安全头盔。李某看到张某的朋友圈后,也觉得机会难得,就向张某订购安全头盔用于零售,谁知付款后张某让李某联系钱某提货,李某联系后只从钱某处拿到了少量的安全头盔,此后,李某再联系,二人只推说上游供货商“跑路”了,他们也没有办法,李某无奈,只能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洽谈安全头盔买卖的相关事宜,双方对买卖安全头盔的数量、单价达成一致后,李某预付了全部货款,张某应当依照约定及时供货,确实无法供货,应当返还相应的货款。张某辩称的仅从中谋取微利,李某支付的款项其已经大部分支付给了上游供货商,所以不应当承担继续供货或者返还货款的责任的观点于法无据,遂判决张某向李某返还未供货的部分货款。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具体到本案,李某与张某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张某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利润微薄、货源丢失都不能成为其对抗李某的合法事由。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李艳云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