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婚介“陷阱”,再心动也需慎重
家住下原的李女士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李女士今年32岁,正是适婚年龄,因平日工作性质,较少接触到异性,家里人着急不已。在亲友的推荐下,李女士报名了一家婚介所,希望借助婚介所的资源,尽快寻觅到心仪的男友,尽早解决个人问题。
李女士与婚介所签订了合同,约定婚介所为李女士提供不少于5位异性的约见服务,服务期限为半年,婚介所将不定期举办联谊、见面会等相亲活动促进男女双方了解,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本合同金额的40%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基础费”, 服务费总额为2万元。在交费之后的两个月里,婚介所为李女士推介了3位异性,但李女士觉得这些人选与其要求相去甚远,婚介所服务态度也比较差,工作人员只是推送一下异性的微信,后续并不关心双方进展,工作人员经常三五天才回复消息。李女士认为婚介所未履行当初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但双方就退费金额发生争议,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婚介所退费1.5万元。
婚介所辩称合同合法有效,其中约定“双方同意本合同金额的40%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基础费”,因此2万元中的8000元是婚介所为了帮李女士匹配成功而投入的信息服务、婚恋调查、婚恋观分析等人力成本和资源成本,婚介所实际只收取了1.2万元服务费,并且当初约定介绍5位异性给李女士,现婚介所已经介绍了3位异性,合同义务已经完成了60%,最多只愿意退费7000元。李女士则认为自己当初急于脱单,并未认真审查合同,花费2万元,婚介所只管介绍5个相亲对象,还不包成功,太不公平。
“婚介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也就是说一方提供了服务,那么另一方必须支付服务费……”
调解中,法官首先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为双方理性化解纷争奠定法律基础。在法官的组织下,婚介所提出愿意退费1万元,李女士表示同意,她也认识到,自己急于求成,以为列出条件婚介所对应推介,就能佳偶天成的想法是不可取的。
法官提醒:近年来,适婚青年的婚姻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一些适婚男女因为社交圈子小、性格内向、专注工作忽视情感等原因,成为父母“逼婚”的对象。焦急之下,希望借助婚介所丰富的资源,让自己早日脱单,相当一部分人不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导致维权时阻碍重重。另一方面,婚介所也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提升服务质量,成为服务对象可以信赖的“人间月老”。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邱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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