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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美好生活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然而,当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却常常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充分,难以及时依法维权。
在这个属于劳动者的节日里,小编梳理了劳动争议中的常见问题,供有需要的劳动者参考。愿每一滴汗水都能换来收获,每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保护。
1、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生效的裁决书可以作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追索欠薪应当准备哪些证据?
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如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上岗证、工作服、考勤记录、工友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等;
能够证明自身薪资水平及用人单位拖欠薪资的材料,如工资单、工资卡银行流水、单位出具的欠条、相关聊天记录或电话录音,等等。
3、用人单位要求签署协议,承诺在职期间不生育或放弃缴纳社保怎么办?
生育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协议承诺在职期间不生育,侵害了劳动者的生育权,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即使签署书面协议承诺放弃缴纳社保,劳动者也有权要求公司补缴。
4、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岗降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未经协商或未达成一致就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和薪资标准系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变更工作岗位、减低薪资待遇等重大事项,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确需调岗降薪的,用人单位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
5、试用期一年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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