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以下事项或者提供以下证据:
(1)用人单位在制定或决定企业岗位录用条件、职责内容及考核制度时,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公示(告知了劳动者公示的方法、时间和地点),或者明确告知了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内容。
(3)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证明经过了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证明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如果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则应当证明:①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事实;②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严重。注意: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严重”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
(4)用人单位事先将理由通知了工会,研究了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充分听取了工会意见。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会而不建立工会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用人单位已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6)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发放了经济补偿金。
(7)其他必要的证据。
如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证明上述第(5)项和第(6)项,但需要证明已经依法通知了劳动者本人(最好书面形式,由劳动者的签收或邮寄回执),通知的内容应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据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请注意: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正式通知劳动者试工期间不合格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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