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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违约责任

孩子照片突然出现在杂志上,如何维权

日期:2023-02-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孩子照片突然出现在杂志上,如何维权

王女士为给孩子小乖百日留念,在XX公司购买新生儿摄影套餐。拍摄结束后,摄影师张先生表示照片效果非常好,希望签约小乖做模特,王女士表示拒绝后发现,小乖照片出现在XX公司店面宣传墙、官网、杂志以及摄影杂志内,遂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XX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印刷及使用刊登小乖照片的宣传手册,不得继续使用载有小乖的新生儿照片的其他资料;XX公司、张先生共同书面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4万元。

案 情 简 介

原告小乖诉称,张先生、XX公司、摄影杂志社擅自使用照片,侵权时间长达三年之久,且在其明确表明不得使用的情况下,XX公司依旧使用。故将摄影师张先生、XX公司、摄影杂志社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张先生辩称,拍摄完后,王女士说照片不能用于宣传,但其认为是自己的作品,仅用于个人成果展示,没有牟利,并非不当行为。

被告XX公司辩称,照片是放在行政区,不是向顾客展示,仅为摄影交流使用,并非营销,且未盈利。

被告摄影杂志社辩称,刊登的照片是张先生投稿参赛的照片,其已载明有关作品的肖像权等由作者自行妥善解决的参赛规则,主办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XX公司宣传手册、摄影杂志社杂志的内容,XX公司及摄影师张先生未经小乖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将所拍摄小乖的新生儿照片刊登于自身宣传手册、投稿于摄影杂志,用于宣传XX公司的经营品牌及摄影师张先生个人,进而达到通过摄影盈利的目的,XX公司及张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小乖的肖像权。

现小乖要求XX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使用及印刷宣传册,不得继续使用小乖照片,并要求XX公司、张先生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维权成本的请求,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小乖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且考虑到小乖之法定代理人此前已就未经同意使用小乖照片事宜向XX公司、张先生进行过交涉,但XX公司、张先生仍使用载有小乖照片的宣传手册,故法院根据XX公司、张先生的过错程度及相关票据,酌情判断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24000元。

根据摄影杂志社提交的参赛规则,摄影杂志社通过摄影师的投稿,评选后刊登获奖作品,相关责任应由参赛人自行承担,摄影杂志社并非侵犯小乖肖像权的主体,且摄影杂志社明确表示已经不会再次生产,销售刊登小乖照片的杂志,故小乖要求摄影杂志社停止侵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XX公司上诉,后于二审审理中撤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当前,越来越多人选择专业摄影机构为自己或家人记录生活中的美好时刻。但拍摄过程中,对自身肖像权的保护不可掉以轻心。一方面,在签订摄影合同时,应注意对相片及底片的处理、使用条款等约定。对自己的照片可否商用、使用范围作出明确表示。另一方面,当发现自己照片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出现在网站、杂志等宣传媒介中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可通过证据公证、保全等手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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