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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高空作业酿事故 主家指示有过错需担责

日期:2022-12-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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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高空作业酿事故 主家指示有过错需担责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袁佳云,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丁某系油漆工,原告赵某与其系夫妻关系。2020年11月7日至9日,丁某自带油漆、踏板、油漆工具等材料到被告陆某家中进行室内油漆装潢。

11月10日上午,丁某与原告赵某共同在现场施工,当日的施工位置位于被告屋内北侧的楼梯间,楼梯未安装扶手。施工时丁某站在架高的踏板上进行,踏板一端架在竹梯横梁上,竹梯则竖在楼梯台阶并斜靠在朝西的东墙面上,踏板另一端放在西面的楼梯台阶上,但未固定,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施工过程中,丁某不慎从高处坠落地面受伤,被告陆某与原告赵某随即将丁某送至当地医院抢救,并转院进行手术,后丁某于2020年11月10日去世。

2021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陆某赔偿各项损失640465.62元。

丁某与被告陆某之间在室内油漆装潢中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被告陆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到被告陆某家提供油漆服务,并非单纯的提供劳务,而是一项承揽工作。被告陆某作为定作人对丁某的危险施工行为并未提醒或制止,因此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属于次要责任。综合案情酌定被告承担15%的责任。

案例评析: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丁某的油漆工作具有独立性,以自带油漆工具作为劳务手段,并以自身专业技能提供油漆工作,油漆施工过程中,也不受陆某指挥和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关系,而且丁某也是以交付保质保量的粉刷墙面作为工作目标,对于陆某来讲其也只是关心墙面粉刷的结果,故本案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条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都规定了定作人的责任,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该项规定来看,被告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需有过错。

结合现场勘验,就原告陈述的丁某受伤经过看,丁某作为长期从事油漆的散工,高空危险作业时未固定脚手踏板,也未采取安全措施,且在搬卸踏板时,单手托举踏板、单手扶竹梯,不注意安全,疏忽大意,导致高空坠落受伤后死亡,这是主要原因,其本人应负有较大过错。

本案中,关于主家即被告有无过错的问题。首先,被告在选任上并无过错,因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要求农村房屋室内油漆施工需要强制选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人员。但是在丁某作为承揽人上门提供油漆工作的过程中,被告作为定作人应负有提供便利和安全场地等协助义务,以及对危险行为负有提醒或制止义务。经现场查看,油漆的楼梯间高度超过2米,楼梯尚未安装扶手,而被告对于丁某的上述危险施工行为并未提醒或制止,从这个角度讲,被告作为定作人在指示上有一定过错,在本案中其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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