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深夜在山脚下住所旁跌倒身亡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张凌云 虎法萱,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62岁的护林员独居山脚下,夜晚在其住所附近道路旁跌倒身亡,雇佣其从事护林工作的雇主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作出了判决。
是否因雇佣活动死亡存争议
死者俞某强生前为某山森林公园管理处雇佣的护林员,独自住在山脚下的一间房屋中。2015年12月18日,俞某强被发现躺倒在距离其住所约20米的道路旁边的水沟中,后经证实已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时间是12月17日23时30分,死亡原因为跌死。俞某强的哥哥俞某伟将森林公园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原告俞某伟认为,俞某强一直有夜间上山巡视防止人员上山赌博抽烟引起火灾的习惯,其死亡当天晚上也是依据该习惯去巡山防火的途中发生意外,因此俞某强是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而死亡。
被告森林公园管理处辩称,俞某强死亡地点不在工作范围内,死亡时间也非工作时间,其死亡与工作无因果关系,故被告不应担责。
法院认定雇主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建立了三组防护体系,一为森林防火监控指挥中心,二为森林消防队,三为护林员。护林员的工作时间一般是上午八点至下午四点,清明节期间会稍有延长,但均为白天,工作内容为在护林点观察火情、进行防火宣传等。又查明,俞某强的工作岗亭距其住所直线距离约420米,步行距离约一公里。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俞某强死亡时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俞某强的死亡时间为深夜,死亡地点位于其住所附近,时间与地点均不在工作范围内;关于原告提出的俞某强死亡是依据习惯去巡山防火途中而发生的推测,即使此推测属实,因惯常活动与雇佣活动明显不同,俞某强习惯而为与被告安排而为在性质上存在明显区别,故综合目前证据,无法认定俞某强的死亡与雇佣活动有关。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俞某伟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连线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确定雇主赔偿责任,应从雇员从事的活动是否是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是否是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地等多方面进行考量。
就本案而言,雇员俞某强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发生意外,也无证据证明其死亡时从事的是雇主安排的工作,故无法认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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