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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驾驶人存在严重过错要减责吗

日期:2023-01-0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好意同乘”,驾驶人存在严重过错要减责吗?

作者: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陆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事故当天我是好意捎她回家的,没有收她钱啊,我不应当承担责任。”张某冤枉的说。2015年7月,张某驾驶二轮摩托下班回家,适逢同村的钱某,钱某请张某捎她一程,张某欣然同意。行驶途中,由于张某未注意避让右转的陈某,导致张某与陈某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并致乘车人钱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和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钱某无责。历经五年的治疗后,钱某作为没有过错的搭乘人,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熟人请求搭乘陌生人等。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也是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民法典》出台后,对“好意同乘”有了明确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按照法律规定,张某好意免费搭载钱某,应当为张某的善意减责。但是,法院经查,事故发生时,张某的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系无证驾驶,存在严重过错,此种情况下,就不能减轻其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无偿驾驶人在出现重大过失或存在故意的情况下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仍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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