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交通事故后流产,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康传贤,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孕妇发生交通事故,一段时间后流产,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海安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侵权纠纷。
2021年7月,驾驶轿车的赵某倒车时,与行驶至该地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孙某发生碰撞,致孙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孙某受伤当天即被送至医院门诊治疗,医院建议摄片,但孙某因早孕拒绝摄片,临床诊断孙某为多处软组织挫伤。期间,孙某多次至医院妇产科门诊复诊均无异常。一个月后,孙某身体突然不适至医院检查,诊断为稽留流产。孙某住院花费医疗费共8000余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根据现有资料,不能认定孙某稽留流产与车祸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不能排除车祸外伤对其最终发生流产存在一定不利影响,原因力大小考虑为轻微原因。
孙某认为本起事故不仅造成其身体损伤,更因流产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要求赵某及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其所有经济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保险公司认为孙某稽留流产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与流产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说明,并无前后矛盾之处,对该鉴定意见书效力予以采信,酌定交通事故致孙某流产的参与度为20%。孙某伤情虽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到孙某的年龄、交通事故与其流产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对其身体和精神确实造成了影响,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侵权类案件时,一般经过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的,才予以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孙某因该次交通事故受伤但经鉴定未构成伤残,且根据现有资料不能认定孙某稽留流产与车祸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此情形下是否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充分结合案件的事实综合考虑,不应把是否构成伤残作为是否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唯一标尺。虽不能认定事故外伤对孙某流产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不能排除对其流产存在一定的影响,虽然一般的流产不能构成残疾,但是孕妇流产不同于普通的身体致害。
法官提醒,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市民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珍惜生命和健康,提高安全警惕,这是对自己也是对别人负责。(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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