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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助基金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日期:2023-01-0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道路救助基金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作者:盱眙县人民法院 侯健东,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15年6月7日,吉某驾驶变型拖拉机与季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季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吉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季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季某受伤住院无力支付抢救费用,遂向W公司申请道路救助基金,W公司审核后为季某垫付抢救费用计4万余元。2015年6月18日,吉某、季某分别向W公司出具承诺书,约定其本人及亲属将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已垫付费用。后因吉某、季某未能及时偿还该垫付资金,2021年1月16日,W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吉某和季某按责偿还其垫付的抢救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吉某和季某辩称W公司垫付款追偿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为:W公司向吉某和季某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何时开始起算?W公司向吉某和季某追偿垫付款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W公司向吉某和季某追偿垫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其实际垫付相关费用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道路救助基金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具有社会保障属性,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补充,彰显了国家对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关爱与救助。从实际垫付基金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能够敦促基金管理人及时行使其追偿权,以便快速收拢资金,从而保障更多的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够得到救助。

第二种意见认为,自吉某和季某拒绝履行偿还义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点。因为W公司与吉某和季某之间签署的承诺书并未明确约定垫付款的偿还期限,W公司可随时要求吉某和季某偿还,吉某和季某拒绝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义务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W公司向吉某和季某行使追偿垫付款的权利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关键在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何时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W公司与吉某、季某签订的承诺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吉某和季某分别向W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本人及本人亲属将及时偿还基金垫付费用等,该承诺书是吉某和季某向W公司出具的关于垫付款还款的承诺,但未明确约定W公司在基金垫付金额范围内向吉某和季某追偿垫付款的具体期限,应视为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形,故W公司可以随时向吉某和季某请求偿还垫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W公司依据吉某和季某出具的承诺书垫付相关费用时,并未约定具体的返还期限,此时其仅为履行救助责任,而并不知晓其权利已受到侵害,只有当其向吉某和季某提出具体的追偿请求,吉某和季某拒绝返还时,W公司才知晓其权利受到损害,此时方得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故本案中,W公司向吉某和季某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W公司要求吉某和季某履行偿还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其实际垫付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W公司追偿垫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实际垫付相关费用之日起开始计算,意味着救助基金今天垫付救助了无力支付抢救费用的受害人,明天就应该向受害人或者肇事方进行追偿,而实务中,恰恰是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抢救费用的人员才去申请道路救助基金,显然,此种做法与道路救助基金设立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故,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人行使其垫付款追偿权具有时效性,在与事故当事人签订承诺书的情况下,若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自要求偿还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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