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与他人生子可否要求生父抚养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薛景 徐颖慧,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05年张某刚刚成年,涉世未深。经人介绍与陈某相识,迅速生子,并在2年后才与陈某领取结婚证。其后,十年岁月悠悠静好,他人看来也是平常夫妻。
2015年,张某却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与陈某离婚,长子归陈某抚养,次子归自己抚养。理由是陈某脾气古怪,双方经常发生矛盾,陈某还有暴力殴打张某的习惯。经过法院的主持调解,陈某与张某自愿离婚,长子归陈某抚养,次子归张某抚养。
本以为事情已经告一段落,2021年,张某再次起诉,这次的被告不是陈某,而是案外人陆某。原来,张某的次子小张是其婚内出轨与陆某所生。张某因为待业在家,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抚养孩子非常吃力,故起诉要求陆某能承担孩子的生活费。陆某承认小张确实是自己亲生儿子,陆某的妻子甚至知晓此事,每年还都会与小张一起过春节。如东法院受理该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后组织张某、陆某进行调解,考虑到张某的经济情况以及小张的生活环境,陆某与张某达成一致,由陆某及其妻子共同抚养小张,而不需要张某承担抚养费。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应当由谁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小张虽然是陆某与张某的非婚生子,然而,其要求生父抚养的权利,与婚生子并无区别。如东法院立足法律、道德、情理,充分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成功调解了该起纠纷,充分合法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