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争养”到“推养”,法院为孩子撑起保护伞
作者: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张邈 沈国婧,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离婚时,在女方坚持下,法院将未满三周岁的儿子判归女方抚养。十年后,儿子成为问题少年难以管教,女方欲将抚养权变更给男方。男方以重新组建家庭且另育有子女为由拒绝抚养儿子,女方一纸诉状把男方告上法庭……近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权纠纷。
一个为父母离婚“买单” 孩子
2007年10月,一个小生命在响亮的啼哭声中来到了这个世界,这是金某与前夫张某生育的儿子,取名林林。因性格不和等原因,金某与张某婚后就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矛盾逐渐累积激化。林林1周岁左右,金某与张某便开始分居,林林跟随母亲金某在姥姥家一起生活。期间,随着金某与张某矛盾的不断激化和加深,张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金某曾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2011年5月,金某与张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林林由金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因受父母离婚的影响,林林从小缺少父爱及父亲的管教,缺乏一个温馨幸福、完整健全的家庭成长环境,小时候性格外向活泼的孩子,在进入青春叛逆期后,性格明显叛逆、暴躁,迷恋网络游戏,本应就读初中的他却辍学在家,成为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少年。金某曾采取多种方式帮助林林戒除网瘾,但林林叛逆心理严重,不服管教,多次因索要现金给游戏充值不成而自残、打砸家中财物,并经常与金某和姥姥争执吵闹甚至拳脚相向,经多次报警处理后情况未有改善。此外,林林曾因打球砸翻花盆与邻居发生吵打,导致邻里关系不融洽,出入小区时,邻居时常对他指指点点,受此生活环境的影响,林林越来越自暴自弃。因性格变化明显且愈演愈烈,2021年3月29日,林林入院治疗,被医生诊断为习惯和冲动障碍,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状况好转后出院,但需继续使用药物治疗并定期复查。
一对不愿意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
金某对叛逆的林林束手无策,考虑到自己无工作无房产,每月仅有张某支付的700元抚养费,在抚养教育方面倍感吃力,更无力给孩子换一个更好的居住环境,减少现有环境对孩子的伤害。雪上加霜的是,一起生活的姥姥于2021年4月经医院诊断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总认为周围人对自己不利,已经不适合与经治疗出院的林林居住在一起。从帮助林林恢复身心健康考虑,金某希望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将其交由张某直接抚养,张某也有能力给孩子提供更好的家庭生活和教育支持。
“我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除给抚养费之外,没有精力财力直接抚养孩子。”面对前妻金某的要求,张某一脸为难,称其直接抚养林林存在诸多困难。一方面,自己已经再婚生子,有一个正上幼儿园的女儿和身体不好的老母亲需要照顾;现居住在妻子的两室一厅的房子,没有空余的房间腾出来给林林居住,且林林就读的学校与自己现在的住处距离太远。另一方面,自己和林林已经10年没有在一起生活,不了解他的生活习惯,加之家中有三位女性,林林到自己家中生活习惯不一致也不方便。
林林出院后,与人正常沟通无碍,会玩手机但已不沉迷于游戏,目前还未返回学校上学。“我现在愿意跟随父亲一起生活,换一个环境,是我的真实想法。我姥姥老是唠叨我,周围邻居我也不喜欢,我和他们吵过架、打过架。我和父亲感情还行。”当法院询问林林的意见时,他表示愿意由张某直接抚养。
一份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的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从经济能力上讲,金某无收入、无房产,抚养能力明显不足;张某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在多套房产中享有所有权份额,具有抚养林林的能力。从居住的软环境上讲,金某作为直接抚养人,对林林的成长有辛苦、有付出,但其对林林沉迷网络的问题仍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共同生活的姥姥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也需要特殊照顾。林林与邻居多有冲突矛盾,邻里难以和睦共处。从居住的硬环境上讲,姥姥、金某、林林祖孙三人生活在四层楼房的不足50平方米的顶楼,房屋简陋、家具破损、家电不全,生活的客观条件不可谓不艰苦。综合考虑以上三个方面,林林由金某直接抚养、继续跟随金某一起生活已经明显不利于林林的健康成长,且林林愿意跟随张某一起生活,张某也有能力抚养张艺林。
古人云:“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十年以来,林林虽不为张某直接抚养,但张某作为林林之父,系法定监护人,其对林林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职责,未尽到合理管教义务。“亡羊补牢,未为迟也。”林林经治疗状态有所好转,需要金某、张某秉持为人父母者最宏大之关爱心、无私心、奉献心,做不懈之努力,在孩子人生的关键阶段拉他一把。最终,法院判决林林变更由张某直接抚养,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目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并不少见。关于变更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经济能力、居住环境等因素,认为林林与金某共同生活已明显不利于林林的健康成长,在询问林林的意见时其表示愿意随张某生活,张某也有能力抚养林林。因此,法院判决林林变更为由张某直接抚养。
还需强调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父母对子女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教育责任,这是为人父母者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作为孩子的父母,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权衡子女随谁生活更为有利,避免争论不休对孩子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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