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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某与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日期:2022-12-0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诸某与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小胜的父亲诸某、母亲顾某于2019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胜由诸某抚养,顾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女方每周六到诸某处接走小胜,周日上午送回,探望时间有变动双方另行商定。

2020年4月,诸某因工作调动迁居外埠,在与顾某未事先协商一致情况下,为小胜转学并搬至外埠生活。顾某与诸某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并以诸某擅自将孩子带至外埠生活,不便于及时探望和面对面交流教育为由,主张诸某抚养对孩子成长不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孩子由其抚养,诸某承担每月2000元抚养费至孩子成年。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诸某减少了顾某的探望时间、增加了探望成本等,判决孩子由顾某抚养,诸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诸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时,小胜已满8周岁,法院依据新出台《民法典》征询孩子本人意见。法官在云端法庭与孩子充分沟通,了解其真实意愿。孩子明确表示自己学习生活很愉快,愿意随其父在外埠生活。 就此,法院在与当事人多次诚挚沟通,充分了解双方条件、情感需求及孩子心理状态基础上,组织多番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以共同抚养、共尽义务、共担探望成本、递进抚养费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全面保护的调解协议。法官还通过“法官寄语”,教育其父母尚法依法,共践承诺,并引用习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内容等来鼓励小胜努力奋进。结案后,小胜父母分别寄送锦旗、感谢信表达对法院和法官的谢意,小胜寄来书信表达对现状的满意和对法官的感谢。

三、典型意义

父母离异后分居异地时孩子的抚养与探望在客观上更难有效执行。本案审理中,法院依照《民法典》最新规定,充分听取考虑和尊重适龄未成年人真实意愿,摒弃旧有判决思维,以共同抚养、共尽义务、共担成本的双方共同抚养的调解方案让未成年人在父母双方爱护、教育与监管之下健康成长,有助于更好地维系亲情,实现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义务,为解决社会新发展中异地抚养新问题提供了首都少年司法智慧方案。

案结时正逢建党百年,法官的“红色寄语”,表达了法官对家长的提示、对孩子的鼓励祝福,更融入了赓续精神、弘扬传统的特殊法治教育内容,体现了少年审判不忘初心、能动司法、智慧纾困、延伸服务的工作特色。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其母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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