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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标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

日期:2022-12-1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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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标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16年3月份,张某(女方)与李某(男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除了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等进行约定外,另对抚养子女亦作出了约定,即小李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每月600元,直至小李独立生活为止。五年过去了,随着孩子生活、教育环境的变化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张某认为当时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孩子的需求,于是要求李某增加抚养费,可李某认为已经法院确认的抚养费标准完全能满足孩子的生活,而且张某还要还房贷,自身经济状况并不宽裕,不同意增加。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小李遂将父亲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抚养费增加至每月25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为儿子报名参加舞蹈、美术等特长班,虽非必要支出,但父母出于对子女教育培育其全面发展的期望并无不当,考虑到李某的实际收支情况,法院酌情将抚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一千五百元。判决书送达后,李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李母亲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2年9月份登记结婚,2014年12月份生育儿子小李。后张某与被告李某因夫妻感情不和, 于2016年3月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中第二条约定:“原、被告婚生子小李由原告张某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李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600元。此后,被告李某按约支付抚养费直至2021年4月。

2021年1月6日,原告小李对被告李某提起的诉讼,原告要求变更抚养费标准为每月2500元,按年支付。

另查明,原告小李就读于某幼儿园大班,原告母亲张某为其报名参加了美术、舞蹈等特长班。自2020年6月以来,原告小李因眼部疾病多次就诊,目前尚未治疗终结。被告李某在某通信公司工作,年收入约为九万余元,每月需偿还房贷约一千七百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母亲张某与被告李某在自愿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约定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原告十八周岁时止,故原告小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包含在每月600元的抚养费之内,相较于我国目前的居民生活消费水平,该标准显然过低。原告母亲张某为原告报名参加舞蹈、美术等特长班,虽非生活必要支出,但系出于对子女的教育培养望其全面发展的期望,并无不当。且原告小李目前年纪尚幼却身患眼疾,如经济上得不到保障,可能会对其健康造成长期影响。被告李某作为原告小李之父,在原告不能独立生活时,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支付抚养费。现被告出于对自身生活水准降低的担忧拒绝提高抚养费标准,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亦缺乏责任和担当,但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收支情况,酌情将原告应支付的抚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一千五百元,按月支付。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对抚养费负担的裁判,应当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的考虑因素。具体而言,抚养费的分担需:(1)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2)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3)父母双方根据各自实际负担能力合理分担。在本案中,关于小李的生活费,当事人双方均认可每月不低于一千五百元,应予以确认。小李的教育费,根据提交的学费收据,每月收费约为一千四百元,扣除餐费,每月保教费为一千余元。关于医疗费,平均每月约定四百元左右。一审法院酌定小李抚养费每月一千五百元并无不当。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了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支付依照固定标准支付抚养费,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费增加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可见,人民法院在审查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时,须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合理保障儿童的受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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