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升初”生活变化明显 抚育费能否“随行就市”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徐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离婚诉讼中,子女因生活、学习环境发生变化,是否可以要求提高已定的抚养费标准?8月24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关于调整抚养费标准的争议最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子女在原有生活费标准不能满足现在日常生活所需时,要求父母一方增加抚养费标准的,应予支持。
王某与刘某原系一对恩爱夫妻,2007年10月,婚生子王小某诞生。此后因感情不和,2018年4月,王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并达成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王小某随父亲王某生活,母亲刘某每月给付抚育费600元。
2020年9月,随着王小某升入初中就读,王小某日常生活、学习开支也越来越大,据其讲还参加了辅导班、兴趣班、夏令营等,原来的每月600元抚育费渐渐不能满足现在的生活需要。于是,王小某要求母亲刘某增加每月抚育费标准至1200元,刘某未予同意,王小某遂起诉至海安法院。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某现就读初中,其生活、学习等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原有生活标准已不能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故其要求增加抚育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是王小某未就其主张的每月1200元抚育费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费用组成,结合当地生活水平以及王小某日程生活、学习之需,遂判决刘某每月给付王小某抚育费1000元。
一审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享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未成年子女要求给付抚育费的,有支付能力的父母应当给付。
离婚之后,父母一方给付子女的抚育费标准并非恒定不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一般而言,抚育费的给付标准应当与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相匹配。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程度的增加,生活、学习成本也会上升,抚育费的标准也会因为这些因素而“水涨船高”。本案中,王小某从小学升入初中,其生活、学习成本的增加具有合理性,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每月1200元抚育费的费用构成,因此,法院酌定支持每月1000元抚养费并无不当,其母刘某应当予以支付。
本案也提醒具有给付抚育费义务的父母一方,不应把给付抚育费作为一种负担,而应当做是对孩子的一种继续关爱方式。如果说父母离婚是给孩子带来的“第一次伤害”,那么父母一方就应该避免在抚育费给付的问题上给孩子带来“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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