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家外有家” 非婚生女被状告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曹震宇,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与已婚男子发生关系生下女儿,能否向对方索要子女抚养费用?8月19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落下帷幕,海安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判决女儿阳阳(化名)由母亲王某直接抚养至十八周岁,父亲张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000元。
2014年下半年,王某与已婚男子张某相识后开始交往,双方在交往期间经常同居。2018年8月份,王某生下一女,取名阳阳。阳阳出生后一直跟随王某共同生活,张某亦经常陪同,并支付一定的费用。2020年下半年,双方因婚姻方面的问题产生矛盾,王某向张某索要生活费用未果,遂诉至法院。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便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阳阳,阳阳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被告张某对原告王某要求直接抚养非婚生女没有异议,法院照准。被告张某作为不直接抚养阳阳的一方,应当向原告支付其抚养费。法院综合考量被告张某的负担能力以及本地的生活消费水平,酌定由被告张某每月向原告王某支付阳阳生活费1000元,支付时间为从2020年12月份起至阳阳十八周岁止。另阳阳在该期间的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原被告按实各半承担。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一般是由母亲一方进行抚养,而孩子的生父在知情后,可能因为其没有能力或孩子的出生非他所愿等因素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民法典》 第107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因此,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上述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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