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下落不明生母屡次入狱 谁是男童的监护人?
作者:东市人民法院 王珊珊 王俊博,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生身父亲下落不明,母亲因多次行窃入狱,6岁男童笑笑寄居敬老院,成了“事实孤儿”。社会各方爱心接力,让“孤儿”不孤。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笑笑母亲的监护权,指定启东市民政局为其监护人,为这场爱心接力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5月8日,启东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案件,启东市民政局起诉要求变更男童笑笑的监护权。“孩子的事情拖不得、慢不得!”逐页看完起诉材料,承办法官立即着手办理这起案件。
笑笑的母亲林桂芳,2017年独自带着孩子到启东,70多岁的“五保户”郝仁收留了母子俩。然而林桂芳立身不正,202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笑笑便由郝仁独自照顾,一老一小生活困难。经当地村委会、镇政府协调安排,笑笑和郝仁住进了敬老院,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
原以为这只是暂时寄居,等林桂芳刑满出狱后,笑笑就能回到母亲身边,却没想到,林桂芳出狱后再也没有露面。等再次听到她的消息,却是因为盗窃又被刑拘。
一直盼望着母亲出来接自己的笑笑开始郁郁寡欢,原本开朗的他变得沉默寡言。孩子需要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一直寄居在敬老院不是长久之计。为了帮助笑笑摆脱困境,“爱心接力”继续前进。启东市民政局综合考虑到笑笑的情况,决定送他到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在那里,他能和同龄孩子一起生活,得到更加专业的照顾。但是社会福利院接收安置困境儿童入院,其中必要条件是父母无监护能力(或监护缺失)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启东民政局这可犯了难,现阶段林桂芳仍然是笑笑的监护人,笑笑并不满足入院的条件。为了能够让笑笑尽快接受到更好的照顾和教育,经过仔细讨论,民政局向启东法院提起变更监护权诉讼。
承办法官王珊珊经过详细的庭前调查,核实了案件相关信息,接下了爱心的“接力棒”。她考虑到笑笑年幼,心智尚未成熟,到法院参加庭审可能会对其身心造成一定影响,又顾及郝仁年老行动不便,于是决定把法庭搬到敬老院,巡回审判。
5月11日,法槌在敬老院敲响。
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笑笑随其母亲林桂芳流浪至启东。除了林桂芳之外,笑笑的父亲、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查找不详,林桂芳系其唯一的监护人。但林桂芳在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笑笑处于脱管的危困状态。现林桂芳又因盗窃被羁押在南通看守所,书面表示放弃对笑笑的抚养权,交由政府抚养。鉴于此,启东市民政局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桂芳的监护人资格撤销后,鉴于笑笑未有固定的村或者社区居住地,故启东民政局自愿申请成为笑笑的监护人,符合公职监护人的范畴,主体适格,并且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法院遂对其申请成为笑笑监护人的申请予以支持。(文中名字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监护人笑笑只有6周岁,其母亲林桂芳既未能做好孩子榜样,因盗窃多次入狱,又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在出狱后不知所踪,使笑笑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生活无着,严重侵害了笑笑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撤销林桂芳的监护人资格。
原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需要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考虑到一直照顾笑笑的郝仁年老,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无法负担起照顾笑笑的监护责任,故为了保障笑笑的权益,法院重新指定民政局为笑笑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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