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凌斐颖,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和希望,和谐稳定的亲子关系是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利的保障,父母对子女的爱不应该因为离婚而有所缺失。夫妻离婚,支付抚养费是为人父母应尽的义务。近日,启东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小澄系卢某和陆某的婚生子,2014年8月出生。2020年6月,小澄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小澄随母亲卢某生活,父亲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随后小澄母亲将小澄带往外地读书生活。起先陆某能按时支付抚养费,但自2021年10月起,陆某却不再支付小澄的抚养费。卢某迫于生活的压力向法院提起诉讼。
卢某身在外地,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往返于启东和所在地处理关于抚养费的相关诉讼,故向启东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中心指派法援律师李律师代理卢某的案件,启东检察院依李律师申请,向启东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
启东法院诉调中心调解员徐英接到该案后,仔细研读了涉案卷宗及相关支持起诉的规定,并向李律师详细了解了小澄的家庭情况。由于小澄与母亲卢某无法赶到启东,为帮助小澄尽快拿到抚养费,解决生活困难,徐英随即与陆某取得联系。调解中,徐英首先向陆某释明不支付抚养费的法律后果,使其认识到自己不履行抚养义务,让孩子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是违法悖理行为。后耐心劝说,引导其从儿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希望其念及骨肉之情,在离婚后给予孩子更多关爱。多次沟通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圆满解决该案件。
每一起案件背后是当事人一段鲜活的人生,每一个孩子都应该被世界温柔以待。稚子无辜,司法裁量的背后除了法条的适用,更应是法与情的兼顾,社会责任的体现。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小澄的父母虽已离异,小澄随母亲生活,但小澄仍有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澄的母亲作为小澄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利代小澄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团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活动。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关系到其切身利益,本案由检察院支持起诉,敦促被告尽早履行抚养义务,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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