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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男子发现女儿非亲生能否在离婚时主张返还抚养费

日期:2022-12-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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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男子发现女儿非亲生能否在离婚时主张返还抚养费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肖文明 卫艳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男子得知养育了三年的女儿非自己亲生,起诉要求妻子离婚并返还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失。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认定女方程某故意隐瞒实情,构成“欺诈性抚养”,判决被告程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共6万余元。

曹某与程某经人介绍相识,曹某对高挑白皙、美丽动人的曹某一见倾心,二人于2016年初举办订婚仪式, 2017年2月登记结婚, 2017年10月程某生育一女小西。因曹某察觉到程某自生育后开始对自己态度日渐冷淡,又听到周围亲邻闲言碎语,曹某怀疑小西并非自己亲生。于是,2020年底他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最后得到的鉴定结果为:排除曹某与小西的亲子关系。曹某看到鉴定结果后倍受打击,很快将妻子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要求程某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抚慰金。

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曹某与程某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双方于2016年初即按照传统风俗订婚,双方以婚嫁为目的进行相处,后程某在此期间却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怀孕,程某对此存有过错。程某在生育后,双方缺乏沟通,相处甚少,加之双方现因所育一女问题发生争执,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于曹某要求与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离婚后小西随程某共同生活,曹某不承担抚育费用。关于曹某主张要求程某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程某隐瞒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怀孕的事实,曹某在不知程某所育一女非其亲生的情况下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因曹某未能就抚育费的实际给付情况举证证明,法院酌情确定为28800元。程某的行为侵害了曹某作为丈夫的人格权益,给曹某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依法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000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欺诈性抚养”纠纷逐渐成为易发家事纠纷之一。“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新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欺诈性抚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虽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判赔返还抚养金及精神损失费的方式对无过错一方予以保护,但再多的赔偿金也无法抚慰受骗方所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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