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事后可以再要求其支付吗?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魏爱慈,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升,部分婚姻关系破裂的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不会要求另一方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但如果事后又想让对方负担抚养费,法院是否会支持呢?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今年7岁的小雨是启东某小学在读学生,小雨的父母在2018年经启东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小雨随母亲生活并由母亲自行负担抚养费。现小雨以改善自身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为由起诉其父亲要求支付每月1000元抚养费。
本案中,小雨父母在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小雨由母亲抚养并由母亲自行负担抚养费,该约定系小雨父母双方综合考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后作出的,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启东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雨的身体健康状况、母亲的收入情况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相较于父母离婚时均无明显变化,故小雨以改善生活和学习状况为由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事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属于契约的范畴,被抚养人父母在达成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往往是一方以其在抚养权及财产、债务问题上的让步,换取了对方自行负担抚养费的妥协,实际隐含着双方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的考虑,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妥协商定的结果。协议达成时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所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这并非意味着双方就抚养费作出约定后就不能更变,抚养费能否变更应当依照父母双方的收入变化并结合子女的实际需求等情形予以综合考量。例如,抚养子女的一方突然罹患重大疾病导致收入骤减,或子女因升学及年龄增长导致所需费用显著增加,此时可对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做相应调整。
此外,夫妻离婚后应秉承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足够的物质保障并倾以关爱,避免将子女作为限制对方的工具或情绪的宣泄口,而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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