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主要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观点评述: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校期间的劳动权益,在不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下适当延长认定该部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观点二:劳动者按用人单位岗位要求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但在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该人事关系未正常履行且劳动者从其他单位取得的报酬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为由,否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评述:这里论述的其实就是劳动关系认定原则,一是从正面角度评述认定劳动关系的三大法定要件;二是从反面评述不禁止双重以上劳动关系。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2期(总第278期)江苏澳吉尔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某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观点三:
1. 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179号聂某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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