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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触电事故

河边电捕鱼却触电身亡,团体意外险该不该赔

日期:2022-12-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河边电捕鱼却触电身亡,团体意外险该不该赔?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窦淳冉 康嘉倩,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现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保险成为一种大众化的普遍选择。保险合同的种类繁多,从承保方式看,除了个人保险,一些社区、学校、企业也会为所属居民、师生、员工购买团体保险。团体保险是指以一份保单为多数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具有手续简化、保费低廉等特点,因其具有的特殊性,理赔纠纷也时有发生。近日,昆山的一名男子小庆就因在团体意外险中理赔不成,将保险公司诉至昆山法院,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20年9月的一天下午,有人在昆山市某镇河边发现一具无名男尸,便立马拨打110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出警发现,死者倒在河里的小水泥船上,船里还放有电捕鱼工具。警方初步调查认为死者系触电身亡,并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后警方进一步明确死者是河边某村村民老李,随即通知了家属。老李的儿子小庆在处理父亲后事时发现,老李所在社区曾为其投保户籍人口团体意外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小庆遂作为保险受益人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后小庆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老李的身故保险金15万元。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老李是因违法进行电捕鱼从而触电身亡,故该事故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老李的违法行为也决定了其不能从中获取保险利益。小庆则认为船上有电鱼工具并不能就说明老李实施了电鱼行为,且作为承保方,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未就免责条款内容向父亲老李作出明确说明,导致作为被保险方的老李知情权受到损害,因此认为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团体保险具有批量性、便捷性的特点,其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程度及标准低于个人保险。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声明处记载了投保人确认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进行明确说明解释,表明投保人已经注意到免责条款并完成阅读,可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此外,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的检验意见,老李为电击死亡且身边有电鱼工具,而事发当天并无雷电天气,可推断其因电鱼触电身亡。根据我国《刑法》《渔业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事故属于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小庆的索赔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触电身亡的老李值得同情,但其遭遇更值得我们反思。被保险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不仅使其失去了生命,还使其家属无法得到补偿。在本案的判决结果中,保险公司适用免责条款免除赔偿责任,体现了保护自身权益需以法律为底线的基本逻辑,也明确了任何人都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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