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人负有如下义务:
第一,及时、安全、合格供电的义务。《民法典》第651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因检修、限电等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民法典》第652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民法典》第653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