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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触电事故

员工触电身亡 安全主管获刑

日期:2022-11-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员工触电身亡 安全主管获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闫静,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如皋法院审结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员工触电身亡的案件,公司安全主管姚某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5月10日,某公司加料工陈某在开中频电炉作业过程中冷却水管掉落,水流打湿中频电炉绝缘耐火层,形成短路。陈某在停炉维修冷却水管后,未更换潮湿的衣物和劳保鞋,未戴安全帽,未对中频电炉绝缘情况进一步检查,即为电炉送电继续作业,导致整个炉体外壳带电。陈某步行至花纹钢板操作平台,触电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符合电击死亡。

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引发的触电事故。公司安全主管姚某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按要求给从业人员配备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在中频炉工作区域醒目位置张贴操作规程以及设置防触电、防高温等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身为企业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生产车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综合其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约支付全部赔偿款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些领域安全生产事故之所以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责任人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麻痹大意,心存侥幸,甚至熟视无睹。该起事故以惨烈的方式敲响了安全警钟。事关安全不唯经验,不存侥幸,落实落细各项安全制度,才能筑牢安全底线,切实堵住安全漏洞。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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