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事故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
作者:权珊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案情]
2018年9月,李某驾驶摩托车越过公路中心黄色实线,与相对方向车道内但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驾驶其用人单位运输公司所有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公交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在事故路段越过公路中心黄色实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但某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其行为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李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事故中,李某头部撞击公交车前挡风玻璃右下侧位置,事故路段限速20km/h。经鉴定机构鉴定:公交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37km/h,摩托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38 km/h;经鉴定李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公交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记载:事故发生前该公交车停靠公交站点后于06:56:13起步,对向车道有另一辆公交车行驶在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前方,摩托车出现及消失在行车记录仪视频(车辆行驶前方)的时间分别为06:56:24(接近06:56:25)、06:56:26。李某近亲属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但某、运输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误工费等费用的50%,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但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某的用人单位运输公司对李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死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但某超速行驶的行为与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某的用人单位运输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在涉案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第二种观点: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但某超速行驶的行为与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是,但某超速行驶的行为与李某交通事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某的用人单位运输公司对李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对自身损害发生有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结合案件实际,由运输公司承担10%的责任。李某在涉案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由运输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运输公司赔偿。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未经检验的摩托车超过规定时速在事故路段超越公路中心黄色实线的违法行为,其过错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但某驾驶公交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前述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认定并无不当。虽然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本案诉讼中可以作为民事侵权责任认定的证据使用,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中,事故路段限速20km/h,但某事发前驾驶公交车停靠站点后车辆处于加速过程,经鉴定渝公交车事发时行驶速度应为37km/h,但某驾驶机动车存在严重超速,李某驾驶摩托车与但某驾驶公交车相撞过程中,李某头部撞击公交车前挡风玻璃右下侧位置,经鉴定李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但久碧超速驾驶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撞击力度,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但某超速驾驶的过错行为与李某在涉案事故中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侵权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某的用人单位运输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李某驾驶未经检验的摩托车超过规定时速在事故路段超越公路中心黄色实线导致本案事故发生,李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确定由运输公司承担10%的责任符合实际。
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涉案李某死亡的事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中由运输公司按照前述责任比例承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运输公司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其职责作出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是相应的行政法规,与民事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认定的重要证据之一,法院在质证后应审查确定其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33688.2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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