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车主是否无须承担责任?
将机动车出租或借给他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此时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与所有人并非同一人。依据《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车主、管理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车主存在以下情形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车主作为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时,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的,如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不具有驾驶证的人、未成年人、醉酒人等,车主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2)当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车主因疏忽大意未向承租人或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因车辆瑕疵而导致交通事故的;(3)车主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车辆无瑕疵的,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在第三种情形下,车主的故意隐瞒是导致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此时车主需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事故赔偿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车主,当碍于情面将车辆临时出借时,为了防止法律风险,一定要严格审查借车人的情况,如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是未成年人等,同时要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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