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如果是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