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执行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可知,已经报废的机动车本就不该上路行驶。《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已经报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要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而并不考虑驾驶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出于几方面考量,一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已经报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所以法律禁止已经报废的机动车再上路行驶。二是我国并不鼓励对拼装车、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进行买卖交易、转让,并希望以此来减少拼装车或者已报废车辆的擅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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