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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的事,现单位管,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判赔58万元

日期:2022-05-12 来源:- 作者:-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单位的事,现单位管,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判赔58万元

余先生曾经是碧海公司员工,后劳动关系转入蓝天公司。任职期间,蓝天公司以余先生违反了碧海公司纪律为由将其辞退。经余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蓝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蓝天公司不服诉至海淀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蓝天公司支付余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4223元。

原告蓝天公司诉称,余先生严重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故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余先生辩称,不存在蓝天公司所主张违规行为,且其主张相关行为发生的时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蓝天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6年余先生入职碧海公司,后经三方协议确认,余先生与碧海公司2017年解除劳动关系,与蓝天公司的劳动关系从次日开始。蓝天公司所主张违纪行为发生于余先生与碧海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三方协议并未对余先生在碧海公司工作期间行为产生后果可由蓝天公司进行处置进行约定,蓝天公司以余先生在碧海公司工作时的违规行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当,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

宣判后,蓝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诉争的焦点是蓝天公司是否有权依据余先生在碧海公司的违规行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与用人单位具有对等性。从本案查明情况看,余先生曾是碧海公司员工,后劳动关系转移至蓝天公司处。碧海公司与余先生之间原来形成的劳动关系随着余先生被蓝天公司聘用、与蓝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余先生与蓝天公司之间所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蓝天公司无权以余先生在此前碧海公司工作期间做出的相关行为为由解除与余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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