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因交通事故报废,两年后车主主张高额停车费,法院怎么判
王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先生车辆损坏、人身伤害,经交警队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李先生将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获得了赔偿。两年后,李先生再次将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称车辆被撞报废后一直停在4S店,要求王先生及保险公司承担两年间产生的停车费120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案情简介
李先生诉称,发生交通事故后,其的车辆被撞报废,后被拉走并一直停放在4S店。这期间李先生将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直至赔付完毕李先生才到4S店取车,被告知需要交纳停车费12000元。李先生认为先前的起诉中未包含停车费,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及保险公司承担两年间产生的停车费12000元。
王先生辩称,保险公司已经定损、赔偿完毕,停车费是之后发生的,不应由其承担。王先生的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如果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公司辩称,停车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间接损失,投保时也对投保人进行过明示告知。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对其所有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在4S店进行定损、修理,4S店不会单独收取停车费。本案中,李先生怠于履行其负有的保管义务,车辆在4S店停放长达两年之久而未及时取回,已远超合理的定损、修理期间。4S店因此向其单独收取停车费,该损失系因李先生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所致,应由李先生自行承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难免发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侵权人的赔偿内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作出了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被侵权人合理、必要的财产损失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然而,被侵权人也要审慎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扩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侵权人没有尽到自身的合理义务,导致财产损失不合理扩大,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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