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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车辆保管

车辆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2-01-08 来源: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阅读:633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一般都认为,寄托的构成要求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和寄托物置于受寄托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否则寄托契约不能成立。在我国,寄托被称作保管,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至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对保管合同原则上是采“要物说",但也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既可以约定在保管物交付前,保管合同即已经成立,也可以约定在保管物交付后,所附的某种条件成就前保管合同仍不成立。在“要物说"的原则之下,判断保管合同是否成立,必须从“双方意思表示是否一致"与“是否交付了保管物"两个方面来考察。

车主与停车场间是否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首先要明确在车主停放车辆时,双方是否具有订立车辆保管合同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当车主将车辆停放进停车场时,双方就明确约定建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那么双方的法律关系就非常明确了。但通常情况是车主在停车时并无明确的意思表示来表明其意欲与停车场建立何种法律关系(有时甚至是一言不发,比如车主将车辆停进无人的自动控制停车场),而车辆一旦丢失,车主与停车场双方就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的主张往往不一致,所以法官必须对双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解释,法学方法论上有主观解释法与客观解释法两种。

主观解释法认为,意思表示解释之目的,在于探求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具体地说,传统的意思表示理论将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分为表意人内心意欲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内心效果意思、表意人欲将此效果意思现出来的表示意思和将内心意思外部化的表示行为三部分,而主观解释就是要使解释的结果尽量地与表意人在为意思表示时的内心效果意思相符合,法官也应当将这种内心效果意思作为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

客观解释法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不应当以表意人的内心效果意思作为认定意思表示内容的准据,即“并非表意人事实上所具有之意思,也并非相对人就该表示行为事实上所了解之意思,而是由该表示行为,依其表示到达时之附随情况,所能以及应该被了解之意义,这种规范上的意义并不需要与表意人事实上所认为者,也不需要与相对人事实上所了解者,互相一致。"这里所指的附随情况主要是指“一般的语言习惯,当事人及系争法律行为所属行业之特别的语言习惯及交易习惯,双方已有之业务上的来往或为系争法律行为已作之表示或磋商。"在客观解释法下,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就磋商过程、交易目的及利益状态,依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加以综合判断。"究其实质,客观解释说乃是要求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从交易目的、利益状态、行业习惯、交易惯例以及诚实信用等角度对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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