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怎么量刑?
曾某嗜酒如命,小酒天天喝,大酒周周有。一个周末,曾某下班后约上几个朋友在大排档喝酒、吃烧烤。几个人一晚上喝了一箱啤酒,都处于醉醺醺的状态。借着酒劲,曾某一会骚扰邻座的小姑娘,一会冲着街上的行人骂骂咧咧,一会又冲着服务员叫嚷,并扬言要砸毁停在他旁边的汽车,其他几个人也是丑态百出,周围的人纷纷躲开,不堪其扰。后警察到场将曾某一行人控制,并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三天的治安管理处罚。曾某不理解,认为当时自己已经喝醉,行为不受自己控制,再说没有造成什么伤害的行为。
那么,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应当给予处罚呢?
律师说法:醉酒,是指人因饮酒过量而不能控制行为或者说控制行为的能力大大降低的一种状态。醉酒的人虽然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并不是完全丧失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并且这种状态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为造成醉酒完全是本人在清醒状态时过量饮酒所致,完全是在正常情况下自己意志支配的结果。因此,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人,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与有完全责任能力的人一样负完全责任。
曾某辩解说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所以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应当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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