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抵押人责任承担的范围如何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责任范围
需要区分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因。因抵押人自身以外的原因使抵押财产损毁灭失导致不能办理登记的,抵押人需在所获保险金、赔偿金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因抵押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抵押财产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赔偿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损失。
要点解析: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实务建议:
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后,要积极要求抵押人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若抵押人拖延或拒不办理,债权人应当积极向法院起诉,请求其配合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如果债权人怠于催促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其优先受偿权将无从保障,进而担保目的也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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