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等机构的设施能否作为抵押物
关键词:公益;非营利法人;登记;自然资源部《抵押登记工作通知》
通常情形下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均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其设施绝大多数情形下不可作为抵押物进行登记,但《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了例外情况。
要点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 399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设立抵押权。《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6 条提及了两种例外情形:即(1)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2)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实践中,一些养老院或者教育培训机构希望通过抵押的方式向银行融资以获取后续运营的资金。但目前实操中,若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房屋用途”一栏记载为“商服用地/教育”的,绝大部分地区的登记机关均不接受办理抵押登记,具体仍须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准。
实务建议:
养老院或者教育培训机构希望通过抵押的方式向银行融资以获取后续运营的资金,需提前与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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