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抵押财产所有权变动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在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物的同时,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问题是,在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的情形下,抵押人与受让人所订立的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抵押物所有权变动是否有效。对此,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尽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通过另有约定限制或禁止抵押财产转让,但该约定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受让人,因此,不仅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而且也不影响抵押财产的权利变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关于限制或者禁止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是否具有约束受让人的效力,须根据该约定是否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办理登记来确定,如果该约定已在不动产登记簿进行登记,则应赋予该约定对抗受让人的效力,但此时也应适用区分原则,即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不因违反约定而无效,抵押权人仅可否定抵押物所有权变动的效力。针对上述问题,《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办理登记,因此,上述规定区分该约定是否办理登记而规定了不同效力:根据区分原则,无论当事人关于限制或者禁止抵押物转让的约定是否登记,都不应影响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在限制或者禁止抵押物转让的约定已经登记的情形下,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则抵押权人可主张抵押物所有权变动对自己不发生效力,除非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相反,如果当事人未将该约定予以登记,则抵押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应受到影响,此时,抵押权人只能以抵押人违反约定为由向抵押人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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