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可否将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进行登记
关键词:禁止或限制转让;不动产登记
(目前,上海市已根据《民法典》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制定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本问答以上海市为例进行分析。)
目前,上海市所有地区已更新不动产登记簿,新增关于不动产转让的约定一栏,可以将抵押合同中约定的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条款进行登记。
要点解析:
为匹配《民法典》第406 条关于允许转让抵押财产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生效后上海已陆续开放了将抵押合同中约定的禁止或限制抵押不动产转让条款进行登记的服务,参考话术多为“转让抵押财产按约定办理”或“已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不动产转让”等,并于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一栏体现。
根据《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三部分(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中规定应当根据申请在“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一栏中填写“是”或“否”,上海目前已将“不动产转让的约定”明文纳入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内容并已更新不动产登记簿新增“关于不动产转让的约定”。
因此,合同双方关于禁止或限制抵押不动产转让的约定可以根据申请填入不动产登记簿中。另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第 4.2.30 条规定,2021 年 1 月 1 日后,抵押期间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有“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的,须由抵押权人、抵押人及受让人共同申请方可办理转移登记。在该种情形下,若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抵押物,则无法办理抵押物过户登记。(引诉讼最前沿杨泽仪、王诗嘉、王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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