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抵押权效力的范围是否包括续建部分和新增建筑物
关键词:建设用地使用权;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
以在建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建筑物和在建工程的已完成部分。债权人对于在建工程的续建部分和新增建筑物不享有抵押权。
要点解析:
实践中对于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效力是否及于在建工程的续建部分存在争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51 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明确了抵押权效力不及于在建工程的续建部分及新增建筑物。
实务建议:
1. 接受抵押前,估算土地和已建部分价值。抵押权人应做好现场勘查等尽职查工作,正确评估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建造部分的客观价值,合理确定融资额度。
2. 约定将续建工程一并列入抵押物范围。抵押权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将续建工程也一并列为抵押物的范围,并积极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跟进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展,及时办理抵押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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