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能否就转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指的是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代位物优先受偿的法律属性。从该条规定看,产生物上代位的事实限于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抵押物所有权绝对灭失的事实,而转让只是导致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并未导致抵押物的灭失,故从文义上看,转让所得价款不属于代位物的范畴。从《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看,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仅能请求抵押人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并未规定抵押权人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就此而言,《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未承认价金代位制度。这是因为既然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那么在抵押财产被转让时,抵押权人完全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一般无须用物上代位制度来解决抵押权人的保护问题。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能否就转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指的是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代位物优先受偿的法律属性。从该条规定看,产生物上代位的事实限于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抵押物所有权绝对灭失的事实,而转让只是导致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并未导致抵押物的灭失,故从文义上看,转让所得价款不属于代位物的范畴。从《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看,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仅能请求抵押人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并未规定抵押权人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就此而言,《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未承认价金代位制度。这是因为既然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那么在抵押财产被转让时,抵押权人完全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一般无须用物上代位制度来解决抵押权人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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