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定有效的金钱质押
关键词:金钱质押;专门化;保证金质押
普通动产质权的设立有两个要件:1. 当事人之间达成书面的质押合意;2. 将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
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只有经过特定化,才能在仅转移占有不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下成为质物。故设定有效的金钱质押需满足 3 个要素:
1. 有合法有效的质押协议;
2. 保证金账户需专门化;
3. 金钱质物移交占有。
要点解析:
《民法典》规定质权的设立需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法律并未要求该类合同必须带有“质押”或“保证金”字样,但要求实质达成以保证金账户为债务担保的合意。司法实践中对该要件的审查较为宽松,当事人之间只需要订立一个概括的书面合同,或者在贷款协议中约定相应的担保事项,即被认定满足该要件。甚至在当事人无法提供书面质押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在案证据,如按揭额度的申请、银行的审批材料、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贷款协议等综合认定质押合意的存在。
保证金账户特定化是金钱能够作为质物的必要条件。特定化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保证金账户本身的特定化,近年来司法实践不再要求外观识别性是特定化的必要条件。二是账户内金钱的特定化,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逐步确立了“特定化并不等同于固定化”的规则。《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明确了这一要旨:“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金钱质押的设立与一般动产质权设立一样,需要向债权人移交占有。实践中有三种办法:1.保证金账户由债务人或担保人开立于债权人银行;2.保证金账户由债务人或担保人开立于其他银行并移交债权人管理;3.保证金账户由债权人开立。
实务建议:
1. 对于须有合法有效的质押协议这一要求,建议在概括贷款合同下专门签订质押合同。
2. 对于保障金账户需专门化这一要求,建议在保证金账户设立时在账户名称中尽量增添“保证金”“质押”等标识,以使账户具备一定的外观识别性。
对于金钱需移交占有这一要求,建议采用保证金账户由债权人开立这一方式。从保障金钱质押权利行使,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债权人银行自己开立保证金账户于银行大帐上,可免于账户被查询和冻结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资金的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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