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场合,受让人是否享有涤除权
所谓涤除权,是指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通过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的方式,使抵押权归于消灭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未规定受让人的涤除权。但在抵押财产可以自由转让且抵押权具有追及力的情况下,受让人享有涤除权乃当然之理。就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据此,涤除权的具体适用条件为:一是涤除权的主体是已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仅签订受让合同但未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不存在物上的权利负担问题,因而也就谈不上涤除问题。二是行使涤除权须以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为前提。仅清偿部分债务的,基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抵押权仍然存在,自然也谈不上涤除问题。三是关于涤除的程序,并无具体规定。但一般包括自行涤除与诉讼涤除两种方式,主要方式是办理涂销登记。四是涤除权行使的后果是,受让人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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