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未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是否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抵押人如何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之所以规定抵押人负有通知义务,一方面,是便于抵押权人决定是否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因为,抵押权人只有在接到通知后,才可能去举证证明该转让行为是否损害抵押权,并据此决定是否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一方面,只有在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的事实通知抵押权人后,抵押权人才能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通知义务性质上属于附随义务,因为《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立法基点是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可以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财产自由处分,所以在这一制度环境下,这里所言“应当通知”,应作劝勉规范的理解,而不能作强制规范的解释。因此,抵押人未尽通知义务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虽然如此,但抵押人却违反了抵押合同的约定,在抵押合同项下构成违约,抵押权人可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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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未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是否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抵押人如何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之所以规定抵押人负有通知义务,一方面,是便于抵押权人决定是否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因为,抵押权人只有在接到通知后,才可能去举证证明该转让行为是否损害抵押权,并据此决定是否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一方面,只有在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的事实通知抵押权人后,抵押权人才能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通知义务性质上属于附随义务,因为《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立法基点是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可以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财产自由处分,所以在这一制度环境下,这里所言“应当通知”,应作劝勉规范的理解,而不能作强制规范的解释。因此,抵押人未尽通知义务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虽然如此,但抵押人却违反了抵押合同的约定,在抵押合同项下构成违约,抵押权人可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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