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金融机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核实义务;真实性;《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接受质押时的审核义务,一个是实现质押时的通知义务。
要点解析: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61 条规定,质权人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时,若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不能证明,而仅以已办理出质登记为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时:若质权人已通知债务人向其履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未通知,且债务人已向债权人履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上述规定施行前,对于应收账款真实性核实义务的归属问题一直有争议,该条明确,应收账款登记需自行办理,登记仅具有“警示性”,不具有“确认性”;仅办理出质登记不具有确认真实性的效果,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实义务主体应为质权人。除此之外,该条还规定在质权实现阶段,质权人已经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得再向其债权人履行。
实务建议:
一、质权人在接受应收账款质押时,可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或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送征询函或止付通知的形式,确认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并留存相应凭证,避免出质人隐瞒、欺诈的道德风险。
二、质权人在实现质权之前,应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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