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或者抵押物的受让人再次转让抵押物,未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民法典》之所以规定抵押人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物已经转让的事实,是为了抵押权人行权的方便。就此而言,我们认为,不仅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明知标的物已设立抵押还受让抵押物的受让人再次转让抵押物的,也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人或者抵押物的受让人未将抵押物转让的事实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导致抵押权人无法行使抵押权或者增加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的,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或者抵押物的受让人均应对抵押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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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或者抵押物的受让人再次转让抵押物,未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民法典》之所以规定抵押人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物已经转让的事实,是为了抵押权人行权的方便。就此而言,我们认为,不仅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明知标的物已设立抵押还受让抵押物的受让人再次转让抵押物的,也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人或者抵押物的受让人未将抵押物转让的事实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导致抵押权人无法行使抵押权或者增加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的,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或者抵押物的受让人均应对抵押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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