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与受让人串通低价转让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对此,《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曾有规定: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物权法》《民法典》对此均没有明文规定,且《民法典》改变了《物权法》的立法规范基点,将抵押人自由处分抵押物作为其规范基点。如果抵押人在处分抵押物的时候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且低价出售抵押物,则抵押权人是否可以基于抵押权行使抵押物处分的撤销权?我们对此持肯定态度。也就是说,在抵押人与受让人串通低价转让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转让合同,或者主张转让合同因恶意串通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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