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主张抵押权吗
关键词:抵押预告登记;所有权登记
抵押物预告登记权利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主张抵押权。
要点解析:
《民法典》继承了原《物权法》第 20 条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依照《民法典》第 221条规定,预告登记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规定一项权利。预告登记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更,只是对将来实现物权赋予一定的保障。因此,在预告抵押的法律关系中,债权人虽然就购房人(抵押人)的房屋办理了预告抵押登记,但预告登记只是为将来设立抵押担保物权办理的登记,该预告登记并不直接导致担保物权设立,而是债权人对将来担保物权的设立享有请求权,在正式的抵押登记办理完成之前,债权人不能对预购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
但依照《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52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发生等同于正式抵押的效果:
1. 抵押人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 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一致;
3. 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情形。
满足以上条件,人民法院对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请求应予支持,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该条规定更有利于保护预告抵押权利人的担保利益。
针对预告登记权利人不存在过错但购房人拒不配合办理正式登记的情况,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赋予预告登记人以正式登记的效果,保护其期待利益,是保护善意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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